一、诉讼时效的中止理由有哪些?
根据《民法通则》第139条的规定,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暂时停止诉讼时效期间计算的制度。
中止诉讼时效期间的事由有:
1、天灾、战争等人力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
2、权利人处于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而又无法定代理人;
3、其他不能行使请求权的。
二、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又称为时效的暂停。对此,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予以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条件:
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
3、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为此,民法把时效中止视为诉讼时效完成的暂时性阻碍。
三、诉讼时效中止的其他阻碍
(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综合上面所说的,诉讼时效是可以进行中止的,但前提也是必须要有合法的法定理由,只有符合条件才能得到执法人员的受理,从而在中止的理由进行消失了之后,那么这个诉讼时效就可以进行恢复,所以,案件的处理都是有法律依据的,只要合法就不会承担法律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