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法规定了哪些基本原则
根据《仲裁法》有关规定,在合同争议仲裁过程中,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第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在处理合同争议时应本着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精神,对争议事项作全面认真的调查研究,在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分清是非,判明责任,并依据法律规定作出正确的裁决,以保证仲裁的客观和公正。
第二,先行调解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仲裁机构在受理合同争议后,本着促进双方争议的解决、缓解其矛盾的精神,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首先进行调解,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以求消除当事人间的隔阂,互相谅解,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争议。先行调解必须是在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的前提下进行。
第三,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权利原则。
在仲裁活动中,无论是申请人还是被申请人,它们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都有权享有仲裁程序规则中规定的各项权利,如陈述事实,进行辩论,提供有关证据、聘请律师参加仲裁活动等。
第四,一次裁决原则。
所谓一次裁决,又称一裁终局,是指仲裁机构对合同争议实行一裁终审制,即裁决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不得申请复议,也不得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不执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五,独 立仲裁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仲裁机构受理合同争议后,依法享有独 立仲裁权,独自在其职权范围内对争议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最终裁决,而不受行政机关、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条
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八条
仲裁依法独 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通过仲裁方式处理合同争议,这也是解决合同争议的时候比较好的一种途径。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但是要想仲裁委员会受理,就必须要基于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约定。也就是说,只有一方向申请仲裁,而另一方对此不同意的话,这是无法启动仲裁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