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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查逮捕时间及计算方法是怎么规定的?
审查逮捕的时间是7天,计算方法是从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的提请批捕书以后开始计算。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批捕一般是7天。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办案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执行逮捕。《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规则的规定,逮捕的条件为: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所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审查逮捕和执行逮捕的性质是不一样的,因为人民检察院审查的结果也不一定就是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但无论人民检察院最终的决定是怎样的,7天之内是一定要向公安机关出具最终的决定的,公安机关要根据检察院的决定采取下一步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