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投保的宝马车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单方委托相关部门进行鉴定,在怀疑诈保而无证据的情况下,以“驾驶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为由拒赔。近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原告张某保险金278507元。
借出宝马招来车祸
2007年1月,张某在被告保险公司处为自己的宝马轿车办理了投保手续。同年10月2日,张某将该车借给朋友李某使用。哪知就在出借的当晚,李某为躲避前方车辆,撞向路边的大树。
事故发生后,张某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同时报了警。交警赶到后,按简易程序处理,出具了事故认定书。
然而,保险公司仅在2007年10月9日对车辆进行了估损,到今年3月份,保险公司以车辆还有争议为由一直没有修理。
2008年4月,在事故发生半年后,张某等来的却是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书——以“驾驶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为由拒赔。
向法庭讨公道获支持
无奈,张某自己将车辆修理完毕后,将其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修车费27万余元。
保险公司在法庭上辩称,经其委托相关部门所做的鉴定,怀疑驾驶人有诈保的可能,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才作出拒赔决定。且原告主张的赔偿款有问题,根据2008年3月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单,修理费为186000元,不同意赔偿27850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的保险协议合法有效。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张某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亦对事故的性质及责任进行了认定。此事故应为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依约进行赔偿。保险公司于2007年12月3日单方委托的鉴定结果不具有公平性。且以此作为拒赔的理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能及时进行查勘、定损应属违约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其认为张某主张赔偿的修理费存在问题,但未能举证证明,也未指出明显存在不合理的费用,法院不予采信。故此,法院依法判令保险公司全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