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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裁决裁决中证人证言怎么写

发布时间:  浏览: 564 次  来源:网络

一、劳动仲裁裁决裁决中证人证言怎么写

证人:李XX,男,汉族,1970年3月12日生,XX大学教师,住北京市XX区XX号楼XX号。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139010********

证言内容:

2007年1月21日,浙江台州市***电动车有限公司总经理***到北京与我协商后,我授权其使用我的ZL200602*******号国家专利,并提供了专利图纸。2007年5月11日,我到浙江台州市进行设备调试,样品鉴定。

证人:(签名)

年月日

二、相关知识:什么是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因为各种诉讼案件都是社会上发生的,案件一经发生,往往就会被人所感知,因此借据证人的证言来查清案件事实为古今中外的法律所重视,也是各国民事诉讼中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证据形式。

三、劳动仲裁证人证言需要写明的要点是:

(一)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二)写明要证明的事实,该部分根据证人所知道的情况如实写明;

(三)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四)注明出具日期;

(五)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四、不予执行的

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 规定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应当区分《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规定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枉法裁判行为的。

我国的仲裁办理时,应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进行办理,如相关的案件不在仲裁范围内的、原判案件存在错误的、相应案件证据不足时,应取消这类仲裁的办理。相关的原告收集案件证据,向当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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