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零口供办案可以定罪吗?
所谓“零口供”,是指犯罪嫌疑人在被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过程中只作无罪辩解或者对侦查机关的讯问不回应,拒绝作有罪供述的情况。虽然在审讯时是零口供,但如果侦查机关掌握的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其构成犯罪的,依然可以定罪处罚。没有被告人供述,但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此外,我国在刑事案件的审理时遵守“重证据、重调查、轻口供”的原则。即是说,即使犯罪嫌疑人在口供中承认了自己的罪行,但是没有明确的证据能够证明其有罪的,法院可能会以证据不足而判其无罪。但同时在另一方面也表明了,即使犯罪嫌疑人不承认有罪或者不说话(即零口供),但是侦查机关侦查的证据确实充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有罪,法院根据证据材料有权作出有罪判决。并不是犯罪者零口供就不认定其犯罪罪行。
二、意义
1、“零口供”可以为将来规定沉默权的情况下,指控犯罪提供经验,做好准备。
2、“零口供”有利于保护人权。它的最大意义在于唤醒人们的权利意识,即尊重犯罪嫌疑人说话的自由。
3、有利于防止冤案。口供具有虚假性和易变性特点。如果审查起诉时,主要依据口供,那么在审理时被告人往往翻供。这时其他证据也往往出现漏洞,因诉讼时限制约,容易出现冤案。“零口供”可以淡化口供的作用,避免口供对公诉人的错误诱导,可以提高公诉的准确性,最大限度地保证案件的真实性。
4、可以有效遏制当前屡禁不止的逼供现象,促使侦查人员积极收集证据,提高侦查人员的水平。
5、可以解决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难问题,侦查阶段办案人阻挠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大多因为正处于逼取口供的施压时期,怕律师介入犯罪嫌疑人不供或怕律师代替犯罪嫌疑人向有关机关控告逼供,揭发逼供现象。“零口供”是沉默权与现实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折衷表现形式。
如果说司法机关在发现了任何的违法行为后也是会立即进行立案侦查的,那么在立案侦查是也是需要收集相关的证据和材料,如果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根本否认自己的犯罪行为或者是保持沉默的情况下,如果说已经掌握了其他犯罪证据时也是可以对其进行定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