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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是怎样的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但如何确认中断事由的终止,因事由的性质有别而有所不同:
(1)因请求或同意中断时效的,书面通知应以到达相对人时为事由终止。口头通知应以相对人了解时为事由终止。在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后,权利人再次请求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可再次中断。
(2)因提起诉讼或仲裁中断时效的,应于诉讼终结或法院作出裁判时为事由终止;权利人申请执行程序的,应以执行程序完毕之时为事由终止。
(3)因调解中断时效的,调处失败的,以失败之时为事由终止;调处成功而达成合同的,以合同所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时为事由终止。
二、哪些情形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以发生中断、中止、延长。民法总则中规定的普通的诉讼时效是3年。需要明确一点,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其实都是可能产生中断的法律效力。当然,可能有人就有疑问了,这个诉讼时效中断是否有次数的限制呢?就目前我国的规定看来,诉讼时效中断的次数不受法律限制。也就是说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