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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法规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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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行政法规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第一,根据宪法、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宪法、法律没有作出原则或有关规定的事项,国务院不得制定行政法规;即使宪法、法律对有关事项作了规定,但按民主原则不属于行政法规的立法权限范围的不得以行政法规定之;在立法形式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应开宗明义地列明其所依据的宪法条款和有关的法律规定。

第二,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

所谓抵触应作广义解释,即:

一是行政法规不仅不能与宪法、法律的具体条款相矛盾,而且不能与宪法、法律规定的原则、精神及其隐含的要求相矛盾,尤其在规定行政机关权力和涉及公民权利等立法中,应特别注意这点。

二是行政法规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形式,既可以是因与宪法、法律相矛盾的抵触,也可以是行政法规明显变更宪法、法律规定或者忽略宪法、法律的要求而造成的抵触。

第三、行政立法的效力,效力等级。

在中国的法律规范体系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二、我国现有的行政法有哪些?

主要分两种: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

一般行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 特别行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海关法》、《教育法》等。

其实通俗点来说,很多地方政府的法规就属于行政法规,所以,日常生活当中的有些问题也强调大家应该以地方法规为准,但这些地方法规的政策肯定是没有违反国家法律制度的,行政法规不是具体指某一部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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