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仲裁委员会装饰装修争议仲裁中心是上海仲裁委员会设立在上海市装饰装修协会的派出机构,负责依本规则的规定处理相关的争议仲裁工作。
二、当事人约定由上海仲裁委员会或上海仲裁委员会装饰装修争议仲裁中心(以下简称仲裁中心)仲裁,或者由仲裁中心根据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的,应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
三、当事人请求仲裁中心仲裁或者请求仲裁中心依据双方的调解/和解协议书制作裁决书的,应当向仲裁中心提交仲裁申请书,经仲裁中心同意后予以立案审理。
被申请人有反请求的,可以在首次开庭前向仲裁中心提出反请求申请,反请求申请经仲裁中心同意受理后与仲裁申请并案审理。
四、当事人约定由仲裁中心进行仲裁的,由仲裁中心指定的1—3名仲裁员,当事人对仲裁员没有回避申请的,则本案由有关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负责审理。
五、当事人约定由仲裁中心根据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依据仲裁法和当事人的调解/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
六、当事人在收到仲裁通知后,应当通知仲裁活动。
一方当事人未经仲裁庭同意,不参加仲裁活动的,仲裁庭可以缺席开庭。
七、仲裁庭在审理装饰装修争议案件时,应当由当事人进行陈述、答辩、相互质证,仲裁员可以根据案情进行必要的调查、询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裁决。
八、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愿意调解的由仲裁庭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仲裁庭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裁决书,调解不成或者不愿意调解的由仲裁庭作出裁决。
调解书和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仲裁庭的裁决是终局的,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裁决书中有文字、计算错误,或者遗漏事项的,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请求补正。
十、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均可以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必须向仲裁中心提交授权委托书。
十一、仲裁中心受理仲裁申请或者仲裁反请求申请后,应当及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相关的仲裁文书、通知或资料。
仲裁文书、通知或资料可以以挂号信、特快专递、传真、电报、公告以及电话通知等方式发送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发送的地点为当事人的住所地点、营业地点、通信地点,以及最后一个为他人所知的上述地点,均应视为已经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