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变更诉讼标的后诉讼费用怎么处理?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如果是原告放弃诉讼请求,意味着原告自愿放弃其实体权利而选择承担败诉后果,在此情形下由原告负担诉讼费合理合法。比如原告撤回起诉,减半收取后的诉讼费用理所当然由原告承担。
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1、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2、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二、财产案件诉讼费用怎么确定?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三、变更诉讼标的应当在什么期限内提出?
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内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或者人民法院依照证据规定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显然,本案原告在举证期限届满后的庭审中认可被告庭前履行债务并相应变更诉请,不符合上述规定,该变更陈述不改变本案的审理范围,法院无需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综上所述,当事人发起民事诉讼后,如果要变更诉讼请求,则需要在规定期限前提出。因为变更诉讼标的,诉讼费用也会发生变化,这样对比原来诉讼费用,如果之前少收,法院会要求原告增加费用。而多收的话,则将多余部分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