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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哪个部门管

发布时间:  浏览: 787 次  来源:网络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哪个部门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归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部门管,《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该《通知》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 行为发生地 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该《通知》还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可提请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立案侦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可以委托哪些辩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公安机关内部分成重案组、刑事侦查部门和一般刑事侦查部门,因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都严重妨碍到了法院的执法工作,所以,像这类案件通常就是由法院移送给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的,司法机关之间都很清楚刑事案件的交接细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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