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证据排除有哪几种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非法证据排除适用包括情形:
1、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制作的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2、在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时制作或提查收集证据材料;
3、律师或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4、执法机关以非法的证据材料为线索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是什么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对如何排除非法证据规定了具体的操作规程,这也是本规定的主要内容,对于避免因为采纳非法证据而导致冤假 错案的发生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具体说来,该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步骤:
1、程序启动。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有权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2、法庭初步审查。程序启动后,法庭应当进行审查。合议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可以直接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对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则由公诉人对取证的合法性举证。
3、控方证明。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 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4、双方质证。公诉人举证后,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取得是否合法的问题进行质证、辩论。
5、法庭处理。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问题作出裁定:如公诉人的证明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能够排除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属非法取得的,法庭确认该供述的合法性,准许当庭宣读、质证;否则,法庭对该供述予以排除,不作为定案的根据。
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被认定为非法证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物证、书证等,一律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即侦查机关对审查认定的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对审查认定的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人民法院对依法予以排除的证据,不得宣读、质证,不得作为判决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