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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证的使用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发布时间:  浏览: 1211 次  来源:网络

一、传唤证的使用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传唤的对象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传唤的流程是:

1、报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2、开具《传唤证》。

3、出示工作证件、表明公安民警身份。

4、查明传唤对象的身份。

5、出示《传唤证》。

6、将违法嫌疑人传唤至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询问。

7、违法嫌疑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

8、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的家属。

9、由违法嫌疑人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和询问查证结束时间、并签名;拒绝填写或者签名的、公安民警在《传唤证》上注明。

二、传唤期限的时间是多久?

传唤期限需要注意区分刑事传唤和治安传唤两种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了针对违法行为人以外司法机关没有随便传唤的权利,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如果需要证人作证的话,也并不是传唤证人作证的,一般都是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主动寻找到证人给证人制作笔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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