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3-30 浏览: 566 次 来源:网络 人民法院审结民事案件,主要是判决和裁定。裁定与判决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民事案件被法院用裁定驳回了,不予受理,则不能再重新起诉。如不服裁定,应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和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进行上诉或申请再审。至于有的民事案件不是被法院用裁定驳回的,而是被口头通知不予受理的,则不在此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