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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能否作证人

发布时间:  浏览: 588 次  来源:网络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能否作证人?

法定代表人可以做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3条规定:“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专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属证人。”由此可见,只要了解案情,并且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与待证事实相适应,且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就可以作为证人予以作证。

二、哪些人不能做为证人?

1、证人证言是证人对案件真实情况的陈述,因此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项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证人。

2、诉讼代理人与证人的地位是冲突的,因此诉讼代理人不能在一个案件中既做代理人又作证人。

3、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和参与民事诉讼的检察人员如果在自己参与的案件中作为证人就可能影响审判的公正性,因此这些人不能在案件中作为证人。

三、证人的诉讼义务有哪些?

证人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有作证的义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因此,证人在接到公、检、法机关的作证通知后,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及时到场接受询问。如果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到场的,应当事先向有关司法机关说明情况,不能无故不到。

2、如实作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8条的规定,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

要负法律责任。

3、出庭接受询问、质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的规定,证人在接到出庭通知后,应当按期出庭作

证。在法庭上,证人应当接受法庭的询问和各方的质证。

4、遵守法庭秩序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要遵守法庭秩序。

5、保守秘密

证人对司法机关所询问的情况以及所陈述的内容,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并且规定了“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的,要负法律责任”,但是,对于拒不作证的,却并未规定相应的制裁办法。因此,在我国,不能强制证人作证。

如果法定代表人现在是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活动的,这时候法定代表人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就不可以再做证人了,当前的民事纠纷跟公司没有任何关系的情况下,而法定代表人有了解案件的一些情况,就可以做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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