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栏目
首页民事 • 正文

哪些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发布时间:  浏览: 341 次  来源:网络
第一,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为这样的案件审理时被告不到庭,就无法知道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是否基本一致,无法知道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的争执有无原则分歧,所以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 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 第三, 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为凡是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都不可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不可能具备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喜欢.点赞

人喜欢

下一篇 上一篇

当前热门Hot

返回栏目>>

首页   |   声明与投诉   |   关于我们

Copyright © 2020 若悠网 版权所有 Ruoy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