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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证人是否一定应当出庭作证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个人认为,具体个案中需根据证人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定。
另外,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二、证人作证后能否旁听
就法律的规定而言,证人是不能旁听案件的审理的。
但在作证结束后能否旁听庭审,法度律没有禁止性的规定。
旁听庭审,法律规定是由审判法官决定的问题,因此如果法官认为您不能属旁听,则不能旁听。
此外,证人不能旁听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证人出庭作证,肯定就会耽搁自己的工作,进而造成一定的损失,需要对证人出征的费用做出一定的补偿。虽然《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中均对于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如何计算和缴纳没有规定,但是根据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的规定,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而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