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故意伤害的认定是什么?
1、因果关系决定刑事责任的有无。因为犯罪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所以如果一个行为成立犯罪就必然在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那么,如果在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时候,这个行为就不成立犯罪。
2、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范围也就是因犯罪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范围。换言之,因果关系对于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范围具有重要作用。从原因的角度划分,危害结果的范围可划分为作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和不作为造成的危害结果;以危害结果的表现形态为标准,危害结果的范围可以划分为物质性的危害结果和精神性的危害结果。
3、刑法理论认为,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只来能对自己的行为(包括自己与他人共同行为)所产生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即必须查明被告人的行为与所要追究的危害结果有故意伤害罪因果关系自,才能令其负刑事责任,否则不能把该危害结果归罪于他。
4、但是,实践证明,在处理伤害案件中,特别是伤害致死的件,査明因果关系往往是相当复杂百的。原因是被害人伤害之后死亡的结果,度往往是被告人的危害行为与多种客观条件相结合的结果。有的危害行为可以明显看出。
二、因果关系仅仅存在于实害犯,
1、如:结果犯,不存在危险犯、行为犯、举动犯之中,因为这些犯罪都存在犯罪行为,但是不一定存在犯罪结果。
2、比如:甲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但是,没有任何犯罪结果发生,甲构成犯罪只是危险行为本身,不存在所谓的危害结果,就不存在因果关系这个构成要件了。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只存在于实害犯(造成实际损害的犯罪),包括未遂的故意杀人罪,根本不存在结果,只存在故意杀人的行为,最终未遂又怎么可能有因果关系?
三、刑法的因果关系是犯罪客观要件中的选择要件?
犯罪客观方面的要素:危害行为、危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等。其中,只有危害行为是客观方面的必备要素,而其它都是选择性的要素。
综上所述,因果关系仅仅存在于实害犯,存在犯罪行为,不一定存在犯罪结果,危险行为本身,不存在危害结果,不构成要件,故意伤害罪,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有故意伤害罪因果关系其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