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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判缓的司法解释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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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判缓的司法解释条件有哪些

根据《刑法》第72条和第74条的规定,犯罪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7个条件才“可以”适用缓刑:

1、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被判处”,是指宣告刑,不是指法定刑。即使法定刑远远大于三年,如果因为减轻处罚等原因,实际上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可能适用缓刑。这里只有宣告刑的限制,没有犯罪性质或罪过种类等限制,不管犯什么罪,不管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都可能被宣告缓刑。

2、犯罪情节较轻。这是对第1个条件的重申,即,只有犯罪情节较轻者,才可以适用缓刑。所谓犯罪情节较轻,是指犯罪事实本身不严重,社会危害性不大,比如主观恶性不大、客观危害较小等。与犯罪事实无关的情节,如犯罪以后自首、坦白、立功等表现,是累犯、惯犯还是初犯、偶犯,是未成年人还是成年人等,均属于犯罪后的表现或者犯罪人个人情况,可能影响其他几个条件的认定,但本身不属于犯罪情节。

3、有悔罪表现。指犯罪人对于自己的犯罪感到后悔,并真诚地表示出来。如在法庭上痛哭流涕,表示对不起被害人,并通过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或者有立功表现等均不一定属于有悔罪表现。是否具有悔罪表现,对于预测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间是否会再次犯罪,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4、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是指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间应该不会再次犯罪,这主要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刑罚轻重、人际关系、性格特征、生活经历、生活环境、教育程度、宗教信仰、家庭情况、经济状况、从事职业等多种因素来预测。

5、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是指如果对犯罪人适用缓刑,则其在缓刑考验期间对所居住社区应该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比如,对于在所居住社区多次调戏妇女的,多次盗窃、抢夺或诈骗的,属于当地小有名气的地痞、流氓或恶霸的,由于其在所居住社区声名狼藉、民愤较大,就不宜对其适用缓刑。所谓社区,其范围既包括所居住小区,但又不限于小区,而是一个范围相对较大的概念。

6、犯罪人不是累犯。根据刑法第74条的规定,对于累犯,一律不得适用缓刑。因为一般来讲,累犯的主观恶性和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均比较大,不宜适用缓刑。所谓累犯,包括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因而构成的累犯,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不构成一般累犯。特殊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因而构成的累犯。至于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能否构成特殊累犯,刑法没有明确排除,应当属于法律漏洞。一方面,特殊累犯的犯罪类型在性质上比一般累犯的犯罪类型严重,故不能构成一般累犯并不意味着也不能构成特殊累犯,况且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另一方面,认为未成年人可以构成特殊累犯又与刑法对未成年人从宽处罚的立法精神不太协调。累犯不得缓刑、不得假释,对累犯死缓犯可限制减刑。

7、犯罪人不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根据刑法第74条的规定,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律不得适用缓刑。因为一般来讲,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主观恶性和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均比较大,并且是共同犯罪中起组织、领导、策划或指挥作用的主犯,不宜适用缓刑。所谓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或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缓刑也是刑事处罚,只要是刑事处罚都是免不了坐牢,所以也是有案底的。判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间没有其他的违法行为,那么就不用在执行原判刑。缓刑期间有新的犯罪行为,不但有要执行原判刑罚,还要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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