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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法院会终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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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检察院向同级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后,法院经过审查认为案件符合开庭审理的条件,就会将案件推进到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根据案件情况的不同,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会审理到作出判决的最后,还有可能终止审理。

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是一个逐步缕清事实,解决争议的过程,当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发现一些情形的出现将会导致案件无法审理下去,人民法院会做出决定可以将案件审理暂停,也有可能会将案件审理终结。对案件暂停审理属于案件中止审理,案件审理终结属于案件的终止审理。

案件的终止审理是因为案件在审理的过程中出现了不应该或者是不再需要继续审理下去的情形,主要的情形体现在《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中,《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关于终止审理的相关条文规定:

1、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已过追诉时效的案件将不再追究刑事责任,认定刑罚。

2、在案件的审理阶段,遇有国家发布特赦免除罪犯的全部刑罚或者是免除一部分刑罚,这样的话案件就因为国家的特赦不必再审理下去。特赦只是赦免的罪犯的刑罚,并没有赦免罪犯的罪名,因此遇特赦案件中止审理的罪犯还是有一定的罪名的。

3、我国的人民法院属于被动接受案件,并不会主动出击寻找案件。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有一些罪名是只有提起了告诉法院才会处理的案件,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自诉案件,相关当事人没有提起诉讼或者是在案件审理中将案件诉讼撤回,因为没有了案件审理的基础,案件审理自然无法进行下去。

4、如果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案件审理的一方主体死亡,是对案件审理的一个巨大障碍,因为案件的审理就是为了理清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对他的行为做出处罚,现在犯罪嫌疑人死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处罚和审判就失去了意义,案件审理就必须终结。

5、还有一些其他的法律规定的可以免除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情形。

发生了以上的情形都会对案件的审理产生障碍,导致案件审理无法继续进行下去,法院作出终止审理的决定以后,本案件的诉讼就已经终结了,以上情形的发生都是不可逆的,因此不会再恢复,法院会宣布案件审理全部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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