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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哪些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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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件的诉讼当中,最重要的也是将决定审理结果的应当是各方提供的证据,俗语说的“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就是对证据的重要性的认识。法庭审理中会提供不同的证据,根据证据的内容以及外部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八种。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根据证据证明的事实内容、证据主体以及相关外部形态可以将证据分为: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这八种证据当中,最需要重点解释的是物证、书证、勘验笔录以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这四类,这四种证据较容易混淆并且在案件审理中十分重要。

1、物证

物证是根据一样东西的属性、外部形状或者是形成状况等等来证明案件的情况,很多时候,在刑事案件审理中,物证多是一些犯罪工具、赃款或者是某些痕迹等,例如在某一个凶杀案案件审理中,检方提供的杀人刀具,以及根据刀上面的指纹确定的犯罪嫌疑人,刀和指纹都是依据它们本身的特殊属性为案件提供证明,都属于物证。

2、书证

书证并不是就是指书本的资料,书证的概念应当广义来理解,书证是指依靠证据当中记载的相关内容或者是表达的相关想法等来证明案件发生时的情况或者是主观心态等,书证应当是一些书面材料或者是其他材料,例如刻在碑上的字、记录在电脑上的日记,画在某一处的图画或者是小偷踩点留下的符号等都可以作为书证,证明案件的某一种情形。

3、勘验笔录

公安机关的的办案人员会对犯罪现场进行勘查,对于现场留下的痕迹、物品、指纹等进行勘察,并且对物品的形状、位置、移动情况等等都作出记录。很多时候办案人员会对现场进行多次勘验,每一次勘验得出的结果以及步骤等都需要做详细的记录,补充记录。勘验笔录因为是对现场的真实记录,一般来说客观性较强,真实性要强。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平常来理解比较相似,但是在刑事证据里,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是不同的,视听资料一般是指通过录音录像等形式记载在某一个媒介里的物品。电子数据一般是电子形式保存,例如一些网页、朋友圈、贴吧等。两者虽然不同,但是因为占用空间小、较容易保存越来越多的使用到实际审理中。但是因为网络技术的发展,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也容易被剪辑、被伪造,需要在使用时更加严谨。

每一种证据都是案件审理的关键,有很多时候,案件的审理就是在某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就会导致案件的审理结果改变。因此,不管是公安机关、检察院、还是法院都会在证据的使用上保持清醒的态度,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也会努力侦查,将案件落实,形成证据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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