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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合法占有质押物吗,抵押权与质权的区别

发布时间:  浏览: 227 次  来源:网络

一、质权人合法占有质押物吗

民法典规定,签订质押合同后,质押人将质押标的交付给质权人的,质权人是依法占有质押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流质】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生效时间】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第四百三十二条【质权人的保管义务和赔偿责任】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

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二、抵押权与质权的区别

1、

1、成立要件和保持要件不同。

除签订抵押合同外,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抵押登记为条件。

抵押权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为条件。

抵押权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为条件。

经登记成立的抵押权,以抵押登记记载的存在为其保持的条件,注销登记即意味着登记的抵押权不复存在。

质权的成立与保持则与抵押权不同。

质权的成立,除签订质押合同外,须出质人依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质物交债权人占有。

仅订立质押合同而不依质押合同的约定移转质物的占有于债权人,不能成立质权。

质权人参质物占有的继续也是保持质权的条件,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即引起质权的消灭。

2、2、标的物有所不同。

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

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

抵押权一质权两种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在动产上有交叉。

于动产上成立的担保物权究竟为抵押权或质权,以债权人是否占有标的物为区别。

3、抵押权与质权的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

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

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质押人将质押标的交付给债权人后,债权人占有质押标的,享有质权,但质押标的所有权仍然归出质人,质权权承担妥善保管质押物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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