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连带保证责任是否可以限定条件
1、民法典规定,连带保证责任是不可以限定条件的,但可以设定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范围。
2、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保证合同内容】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范围】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二、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
1、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最大的区别就是,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的含义是:
一般保证人有权要求债权人先起诉债务人,并就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否则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也就是说一般保证人可以在债权人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仍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才可以请求一般保证人承担相应的保证义务。
2、对于保证的方式,债权人和保证人可以依据保证合同约定属于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会约定不明的,法律一律视为连带保证。
3、设立保证合同可以有多种表现形式,可以在主合同中订立保证条款,也可以在债权人与保证人订立单独的书面保证合同,还可以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对此表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还可以虽然主合同中没有保证条款的,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盖章的。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的方式和保证的范围可以约定,但连带保证责任不可以限定条件。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