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抵押人能起诉债务人吗
民法典规定,抵押人以抵押的财产偿还债务后,抵押人追偿权,可以起诉债务人,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行规则】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四百一十条【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二、抵押人的权利都有哪些
对抵押人的效力——抵押人的权利:
1、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抵押人在其财产设定抵押后,仍享有对抵押物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2、处分权
(1)转让标的物的权利标的物抵押后抵押人仍可转让其抵押物。
但是在我国,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受到如下之限制:
a、应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
不通知、不告知的,不影响转让的效力,即转让仍然有效。
b、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提存。
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c、抵押物转让后,抵押权人基于物权的追及效力仍然可以向受让人就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当然,若债务人已经清偿了其债务的,抵押权消灭。
(2)就标的物再次设定抵押权或者质权等担保物权。
(3)就抵押物为他人设定用益物权。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第三人作为抵押人为债务担保的,抵押权人以抵押物实现债权后,抵押人有追偿权,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如果债务人不偿还的,抵押人可以起诉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