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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不动产抵押登记后能过户吗

发布时间:  浏览: 204 次  来源:网络

一、民法典规定不动产抵押登记后能过户吗

民法典规定。不动产抵押登记后,抵押人可以转让该不动产,但需要通知抵押权人,并且取得同意,所得款项清偿抵押债务后,该不动产解除抵押登记后可以过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四百零六条【抵押财产的处分】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抵押担保的范围有哪些

所谓抵押担保的范围,就是指抵押关系成立之后,债务人届满未履行债务,债权人要实现抵押权,在什么范围内优先受偿的问题。

它是抵押效力问题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抵押权为约定担保物权,故抵押担保的范围一般应当以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的约定为准。

假如抵押合同明确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仅包括主债权而不包括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或者仅包括其中的一项或若干项的,则按照合同约定办理。

一旦出现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的情况,在处理抵押物所得中,债权人只能按照抵押合同中约定的优先受偿的范围优先受偿,而不能超越约定的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如某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这时银行即为抵押权人。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但需要经抵押权人同意,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所得款项清偿抵押债务后,解除抵押登记的,转让该不动产可以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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