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对主犯罪,刑法规定应从重打击,对其定罪量刑,按照其所参与的、组织的、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3、在《刑法》执行过程中,对其减刑、假释应作从严掌握。
4、《刑法》对主犯的处罚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二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按照该主犯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或者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由于一般主犯虽然在共同犯罪中对其所参与的犯罪起主要作用,但其毕竟还不能像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样,组织、策划、指挥甚至参与犯罪集团的全部活动,因此,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在追究刑事责任时其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也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同。他们只对自己亲自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而不像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那样要对集团所有的犯罪活动承担刑事责任。
共同犯罪中,没有主犯,同时,也没有从犯(没主没有从);例如;二人共同犯罪,主、从关系不清的或不明显的。只认定其犯罪,而不认定主犯或从犯。
在我国如果主犯判处无罪的话,从犯就算认罪也会被判处无罪的,从犯的判决是取决于主犯判决结果。如果主犯被判处无罪,那么从犯也应该无罪。针对主犯的种类,相关法律条例也是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就是为了让广大民众能更好的认识到主犯和从犯之间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认罪认罚从宽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只要是在刑事案件处理的各个阶段行为人认罪认罚的,都可以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在程序上予以简化的待遇,在量刑上予以相应的优惠,并且在共同犯罪中,按照个人的认罪情况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