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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留置权的实现是什么,留置权适用范围

发布时间:  浏览: 196 次  来源:网络

一、民法典的留置权的实现是什么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五条【留置权的实现】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留置权适用范围

1、留置权可适用于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

按照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建筑安装单位应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与建设单位约定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应按时提供必要的技术文件资料和其他工作条件,验收已完成的项目并给付报酬。

如果建筑安装单位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后,建设单位不给付报酬达一定期限,建筑安装单位可对建设项目实行留置,行使其留置权。

当然,由于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具有极强的计划性,建筑安装单位在行使其留置权时,注意不能与国家计划相冲突,否则不能行使。

2、留置权可适用于保管合同。

根据保管合同,保管人为存货人保管财产,保管合同终止时,存货人应按合同规定支付报酬。

如果存货人拒绝支付报酬达一定期限,保管人即可对其保管物行使留置权,将保管物折价或变卖,以应得价款或所得价款清偿其保管费。

3、留置权可适用于运输合同中的货运合同。

按照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应将托运的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并交给收货人,托运人应当给付规定的运输费用。

如果承运人将托运的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托运人在一定期限内始终不给付运输费用,那么承运人可将托运的货物留置,折价或变卖求偿。

4、留置权可适用于财产租赁合同。

按照租赁合同,出租人将租赁物交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给付报酬并于使用(收益)完毕后返还原物。

如果承租人不按时交纳租赁费用,出租人可在解除租赁合同的同时留置承租人的相应财产。

5、留置权可适用于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

按照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一定的委托事务,委托人应补偿受托人因完成委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并给付一定报酬。

如果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后,委托人不履行其义务达一定期限,受托人可将其占有的委托人的物品或有价证券留置,从中求偿。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留置债务人动产后。

债权人可以将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则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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