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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医疗机构对病历资料的义务有什么规定

发布时间:  浏览: 219 次  来源:网络

一、民法典的医疗机构对病历资料的义务有什么规定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对病历资料的义务、患者对病历资料的权利】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二、写病历的时间有哪些

要求

1、首次病程记录应当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

2、日常病程记录:

对病危患者应当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病程记录,每天至少1次,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对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3、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48小时内完成。

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补充的病史和体征、诊断依据与鉴别诊断的分析及诊疗计划等。

4、(副)主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72小时内完成。

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对病情的分析和诊疗意见等。

5、交班记录应当在交班前由交班医师书写完成;

接班记录应当由接班医师于接班后24小时内完成。

6、转出记录由转出科室医师在患者转出科室前书写完成(紧急情况除外);

转入记录由转入科室医师于患者转入后24小时内完成。

7、阶段小结是指患者住院时间较长,由经治医师每月所作病情及诊疗情况总结。

要求每月至少一次。

8、抢救记录是指患者病情危重,采取抢救措施时作的记录。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对病历的义务包括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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