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原企业债务承包人是否承担责任
民法典规定,企业作为法人,企业的债务由企业财产承担,所以承包人一般不承担公司债务。但如果承包人作为原公司的股东,有滥用出资人资格或者出资不实,损害公司利益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条【法人民事责任承担】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出资人滥用权利的责任承担】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
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
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和《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债务由公司的财产承担,所以承包人一般不承担公司的债务。
如果承包人是原公司股东,有滥用出资人资格或者出资不实,损害公司利益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