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因债权人原因造成债务违约怎么处理
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躲避造成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可以请求提存,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一条【提存成立及提存对债务人效力】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第五百七十二条【提存通知】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第五百七十三条【提存对债权人效力】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二、标的物提存的要件
1、须有可以提存的合法原因。
提存的前提是债务人无法向债权清偿。
债务人只有在无法向债权人给付时才可用提存的方法消灭债务。
因此,凡因债权人一方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清偿的事实,均为提存的合法原因。
依《民法典》第57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债权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须经法定程序。
提存应经以下程序:
首先由提存人提出申请,申请书中应载明提存的原因、提存的标的物、标的物的受领人。
其次,经提存机关同意。
提存机关受理提存申请后应予以审查,以决定是否同提存。
提存机关同意提存的,指定提存人将提存物交给有权的保管人保管。
3、提存的主体与客体适当。
提存的主体为提存人与提存机关。
一般情形下,提存人即为债务人,但提存人不以债务人为限。
凡债务的清偿人均可为提存人。
提存机关是法律规定的有权接受提存物并为保管的机关。
有的国家市貌有专门的提存所,也有的并不专设提存所,而由法院或其他椦是存。
依我国现行法的规定,拾得遗失物的,可向公安机关提存;
定作为变卖留置物受偿后,可将余款向债权人所在地的银行办理提存;
公证提存的,由公证处为提存样。
法院也可为提存机关。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规定,债务人因债权人躲避而无法偿还债务的,债务人可以申请提存标的物,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