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权是刑事诉讼当事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为保障当事人有效行使申请回避权,我国刑事诉讼法以专门的一章规定了回避的情形和回避的决定权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可以延期审理。由此可见,在审理公诉案件中,当事人在开庭时向法庭提出回避申请,法庭应当休庭,暂时中止对案件的审理,由有关部门(领导)来决定被申请人是否需要回避。如果审判人员被决定回避,法院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理;如果公诉人被决定回避,检察机关应另行指派检察人员出庭。但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的申请回避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由合议庭当庭作出裁定,待回避的情形消失后立即恢复审理。这种延期审理并无时间上的限制。
基于辩护权引起的延期审理。
我国宪法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刑事诉讼法》进一步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律师、人民团体或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或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等为自己辩护。但在庭审中,当辩护人基于某种事由而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并要求另行委托的,合议庭应以口头裁定的方式宣布延期审理,而不需要当事人或公诉人的提请,但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十日止,为另行委托辩护人的时限,准备辩护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证据发生变化引起的延期审理。
刑事诉讼的证据应经庭审举证、质证方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如在庭审中证人证言发生疑问,需要证人出庭陈述或者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经公诉人或当事人的提请,合议庭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延期审理。但证据发生变化引起的延期审理因提请主体的不同而有严格的限制。公诉人在审理中发现该案需要补充侦查时,因主动向合议庭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当被采纳后,应及时补充侦查,但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如未完成,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请一次延期审理的权利,但不得超过两次。而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辩护人提请的延期审理的权限仅为一次。
扩大举证范围引起的延期审理。
公诉人在庭审前为了准确预测被告人或被告人的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的辩护观点,防止被告人当庭翻供、证人当庭翻证的情况,往往会在主
罪主证审查核实时根据被告人的辩解主动补充侦查,收集相关的证据以应对庭审中出现的情形。而这些证据仅对翻供、翻证起反驳作用。如庭审中未出现翻供、翻证,则这些证据也无需举证、质证,所以向法院移送证据目录中并没有列入其中。如遇庭审变化,需要举证时,公诉人应在审判长的许可下列举证据目录以外的证据,并进行质证。由于这类证据没有“曝光”,当被告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对这类证据需要进行必要辩护准备时,公诉人可以向合议庭建议延期审理,但这种延期审理不同于补充侦查的延期审理,没有时间和次数的规定,应根据证据状况,及时申请恢复法庭审理。此外,在变更、追加起诉时,被告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申请辩护准备的,也可以按上述程序进行。
因案件质量引起的延期审理。
《规则》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遇下列情形之一,公诉人应当要求法庭延期审理:1、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补充提供证据的;2、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提出追加或变更起诉的。从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知悉公诉人在庭审中发现这二类情形只能应当或者必须要求法庭延期审理,而不能要求撤回起诉,因为《规则》对撤回起诉有明确的规定,即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只有这三种情形才能撤回起诉。那么对这种因案件质量不高引起的延期审理将如何处理?第一、在法定的延期审理期限内补充侦查完毕或追加、变更起诉正确,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恢复审理。第二、在法定的延期审理期限内无法完成补充侦查或根本无法查清犯罪事实,又符合撤回起诉三种情形之一的方可撤回起诉。如不符合撤诉条件且在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人民法院应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