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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证券公司可否作为房产抵押权人
民法典规定,抵押权人是房屋抵押中的债权人,证券公司与债务人签订的主债权合同有效的,并且办理了抵押登记的,就能成为房屋抵押权人。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九十四条【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零二条【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证券公司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下,可以成为房屋抵押中的抵押权人。
这些条件包括证券公司签订的主债权合同有效,房屋抵押合同办理了抵押登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