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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转让债权需要通知债务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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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转让债权需要通知债务人吗

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时要通知债务人,如果不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产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转让通知】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二、可以转让的债权包括哪些

1、可转让的债权应为有效存在的债权。

如果转让的债权不存在或无效或已经消灭,多数观点认为,转让合同因标的物不存在或者标的物不能而无效。

但债权形成的前因行为的效力对债权转让合同不产生影响。

如形成债权的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使债权不复存在,该结果虽然直接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目的的实现,但依通说,只要债权于其转让时是确定的,其转让即应许可。

2、如果债权转让当时尚未形成,是否形成有待将来某一时刻的到来,或某一条件的成就,有观点认为这类债权亦不同于不存在的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可以肯定。

我们认为,这类合同应区分附条件或附期限而分别处理,因为期限必然到来,而条件不一定成就,附期限的合同可按有效合同处理;

附条件的合同如将来条件不能成就,则转让的债权自始不存在,所以将附条件的合同作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处理为妥。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所以债权人转让债权要通知债务人,并且与受让人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债权有从权利的,从权利一般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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