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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分公司能否独立申报债权

发布时间:  浏览: 216 次  来源:网络

一、民法典分公司能否独立申报债权

民法典规定,分公司是属于公司的分支机构,其债权债务由公司承担,所以分公司不能独立独立申报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法人分支机构及其责任承担】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

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分公司与子公司】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成立分公司条件有哪些

1、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

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并且分公司的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2、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3、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首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其次,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另外,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最后,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资产不能承担责任时最终应总公司来承担。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所以分公司的债权不是由分公司申报,而是要以公司的名义进行申报,分公司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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