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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不赔偿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  浏览: 168 次  来源:网络

一、刑事案件不赔偿怎么处理?

1、刑事案件不赔偿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有能力赔偿而隐瞒财产的,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对被告财产进行调查。

发现财产后,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告的财产;确实无力偿还的,可以协商分期清偿赔偿款;没有劳动能力、生产困难的无法偿还的,法院可能会终结赔偿案件。

二、刑事案件赔偿义务人是谁?

刑事案件赔偿义务人可能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等。

1、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其父母。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经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后,也可以做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2、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这种情形主要是指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被交付人民法院审判,有的被告人被公安机关作出劳动教养处理或行政拘留处分,有的被告人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在这种情况下,未被交付法院审判的同案人都可以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因为数人共同造成他人物质损失的行为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行为,造成物质损失结果的原因是共同的加害行为,各加害人都应对物质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和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在这两种情况下对被害人的经济赔偿应当看作是已经死亡的刑事被告人生前所负的债务,属于遗产的清偿范围。

4、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这里的单位应作广义的理解,既可以是法人组织,也可以是非法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年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其亲属自愿代为承担,应当准许。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可能需要向被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金,若是不予支付,受害者可以在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期间,就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为了提高获得赔偿的概率,在提出赔偿请求之前,就需要先收集相关证明自己确实可以获得赔偿金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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