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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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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已经确定开庭审理日期后,由于出现某种事由,使开庭审理不能如期进行,决定推延审理。但是需要是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才能进行延期审理,那么,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有哪些?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4、对于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同时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合议庭应当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

5、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然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公诉人向法庭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

其中,前三项是“可以”延期审理的情形,后两项是“应当”延期审理的情形。

相关司法解释

1、需要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的(延期的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不计入审限,)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适用补充侦查的规定,重新计算审限)

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延期审理(不另外给时间)①拒绝辩护时,另行委托或指定辩护②补充起诉③变更起诉④公诉人提出了新证据(不在证人名单和证据目录内的)4、准备辩护时间(10天,不计入审限,解释165条等)多数情况下延期审理是因为出现了无法预料的情形,此时很难确定再次开庭的时间。

以上就是关于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的详细内容介绍,不管是法院作出延期审理还是某一方进行申请延期审理都需要在法定的情形下,否则法院是不会批准延期审理。这一点希望大家要注意,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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