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拘传一个人
公安机关可能依据案情需要或者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的嫌疑人,可以进行拘传。《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需要拘传的,应当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捺指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
拘传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拘传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二、民事诉讼拘传的条件
1、必须是必须到庭的被告。
所谓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被告。
因为诉讼标的为赡养、抚育、扶养的案件,直接涉及到权利人的基本生活问题,并且原、被告之间有一定的亲属关系,适宜用调解方式解决。
如被告不到庭,则不利于原告合法权益的保护和调解的进行。
即使法院硬性判决,也不利于判决的履行。
对于被告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也必须要求其到庭。
如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即是。
2、对必须到庭的被告已经两次传票传唤。
法律要求必须用法院传票并依照法定的程序和送达方式,传唤的次数是两次。
3、必须到庭的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正当理由,即指不可抗力的事由或事实,当事人无法预见和难以自行克服的困难,如自然灾害、突然病重等情况。
没有这类理由,当事人的其他借口均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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