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聚众斗殴从犯的量刑标准,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那么根据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对于聚众斗殴的参加者中的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
由于对聚众斗殴犯罪的参加者,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那么是否区分以及如何区分聚众斗殴罪犯罪主体的主、从犯,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
刑法分则在规定本罪时所指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与刑法总则在规定共同犯罪时所指的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和主犯中的积极参加者不是同一个概念,两者用词虽然相同,但含义不同。
刑法对首要分子所作的定义与主犯在概念表述上使用了相同或相似的词语,容易混淆,于是出现了主犯与首要分子关系的争论。
更是出现了“首要分子部分为主犯说”与“首要分子皆为主犯说”的理论立场分歧。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可见这里的首要分子是指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
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显然,这里的首要分子包括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和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两种。
第26条只是将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规定为主犯,而未包括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这就表明,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并不等于主犯。
那么,其他积极参加者中能否区分主犯从犯,这就首先要准确把握“其他积极参加者”的内涵。
“其他积极参加者”中的“积极”,是一个带有心理评价的词语,“积极”强调的应该是行为人对聚众斗殴活动须持一种热心的态度。
从刑法规定“其他积极参加者”的立法精神上看,聚众斗殴罪中的“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聚众斗殴中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的整个过程中积极、主动地为进行聚众斗殴做准备或实施聚众斗殴行为的人。
对那些主观上被动消极、态度一般的参加者,则不能以“其他积极参加者”论。
聚众斗殴罪中不存在胁从犯。
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者,系被动参加犯罪。
若行为人因被威胁、逼迫而参加聚众斗殴,由于其主观上缺乏犯罪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故不可能成为聚众斗殴罪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不需承担刑事责任。
所以,在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人中,不存在胁从犯。
聚众斗殴至少参与者都是三人,而其中主要是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进行处罚,而聚众斗殴的从犯其实就有可能是其中的积极参加者。
根据《刑法》的规定,此时按照聚众斗殴罪的量刑标准处罚,但是考虑到是从犯,因此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我国的法律法规是严厉的打击一切刑事案件的,也是严厉的惩处犯罪行为人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其实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聚众斗殴的,是属于共同犯罪的,在审判的时候,人民法院是会结合案件情况,将聚众斗殴分划定主犯和从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