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行为对象可以是本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
对象为恐怖活动组织,即以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恐怖活动为目的的犯罪组织。
近年来,受西方暴力、凶杀影片和封建行帮、江湖义气思潮的影响,恐怖犯罪活动在我国有所抬头。
一些犯罪分子结伙、歃血为盟,称霸一方,制造杀人、爆炸、绑架事件,使当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人们经常处于一种没有安全感的心理状态,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积极参加和参加恐怖组织活动。
组织,是指行为人首倡、鼓动、发起、召集有实行恐怖活动目的的人结合成一个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领导,是指恐怖组织成立以后,恐怖组织的领导者所实施的策划、指挥、布置、协调恐怖组织活动的行为。
积极参加,是指自愿加入恐怖组织,并且积极参加谋划、实施恐怖活动。
其他参加,是指行为人虽然不是恐怖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积极参加者,却经过一定方式,加入了恐怖组织,成为了恐怖组织的一名成员。
恐怖组织由于其规模大小、组织严密程度不同,故而参加这些恐怖组织的方式也不同,有的是口头方式,有的是书面方式,有的要通过一定的手续,甚至还要举行一定的仪式。
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参加的,只要实际加入,就是参加。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进行恐怖活动的目的,即行为人以长期实行某种或某几种恐怖犯罪活动为目的,明知组织、领导恐怖组织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却仍然故意组织、领导;
或者明知是恐怖组织而积极参加或参加。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犯罪行为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报复的社会,有的是出于某种政治目的,有的是为了图财贪利,还有的是人格变态等。
无论犯罪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综上所述,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积极参加和参加恐怖组织活动的行为。
本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