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审判实践中,有人往往将被告的抗辩与反诉混为一谈,导致民事纠纷裁决的错误。笔者试就抗辩与反诉的区别及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民事诉讼中的抗辩是指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为防止其受因原告的起诉而产生的对其不利裁判的危险,进行的抵销、吞并或排斥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的行为。民事诉讼中的反诉是指民事诉讼中的被告针对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主张独立于本诉请求的新的事实的行为。目的旨在抵消、吞并或排斥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由此可以看出,民事诉讼中抗辩事由中的原、被告的民事行为包含在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所赖依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他们之间不形成一种新的民事法律关系,从而使其作为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存在。反诉事由中的原、被告的民事行为形成的是一种独立于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所赖依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之外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新的独立的诉讼请求。
有上述抗辩与反诉的区别,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就能正确处理抗辩与反诉。
例1、甲诉乙欠其借款1000元,要求返还。乙辩称已偿还500元。乙的辩称只是为了抵消甲的诉讼请求,而不能作为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存在。乙已偿还甲500元借款的行为是其履行甲、乙之间的借贷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义务,并不构成一种新的民事法律关系。故乙的辩称属抗辩。如将其作为反诉对待,势必要求乙予交反诉费,否则将不对其辩称作实体处理,这必将损害乙的合法权益。
例2、A诉B欠其借款1000元,要求B偿还。B辩称A欠其货款1500元,抵消欠A借款1000元外,另要求A支付其货款500元。B的辩称不仅是为了抵消、吞并和排斥A的诉讼请求,而对A又构成了一种新的独立的诉讼请求。A诉B欠其借款1000元与B辩称A欠其货款1500元形成的是两种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即借贷民事法律关系与买卖合同民事法律关系。故B的辩称属反诉。如将其作为抗辩处理,法院即有当事人未诉即审判之嫌。
类似上述例子,不胜枚举,笔者在此故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