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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十五年监外执行可以吗?

发布时间:  浏览: 191 次  来源:网络

是否可以是要看行为人是否符合监外执行的条件的,如果人民法院判决当事人有罪,并且是以上刑罚的,那么罪犯是需要有监狱里进行劳动改造的。

不过有的罪犯可能会患有重大疾病,或者有其他法定事由,这时候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监外执行的。

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

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

如刑期届满,则应及时释放。

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

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在看守所、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

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规定中,监外执行最多可以几年是没有特殊规定的,不过如果满足监外执行条件的,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监外执行的。

如果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的,是需要由人民法院将罪犯进行收监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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