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逮捕直接起诉情形是什么对不逮捕而起诉的案件,法院在审理中认为需要逮捕被告人时,可由法院自行决定逮捕。
被告人未经逮捕而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公安机关可根据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和已生效的判决书,收进劳改或拘役场所执行,不另办理逮捕手续。
不逮捕而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未经逮捕的人犯直接向法院提起公诉。
在中国,经人民检察院决定起诉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并不是都要加以逮捕的,因此不能把逮捕被告人视为起诉的必要条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被告人拘传、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只有对那些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上述方法仍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才可予以逮捕。
逮捕只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与是否起诉没有必然联系。
我国刑诉法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才应依法逮捕。
而最高司法机关对“有逮捕必要”具体化为六种情形,即:
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
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可能自杀或逃跑的;
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
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
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存在这些情形,则检察机关完全可以不批准逮捕。
法律同时还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如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很显然,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只意味着犯罪嫌疑人不具备逮捕的法定条件,不必采取逮捕羁押措施,丝毫不意味、更不等于“不起诉”,甚至也不等于法院不会判实刑。
从这个角度看,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根本没必要急于调查干预,同时也是违反刑诉法规定的。
当然,按照我国司法机关的习惯做法,不实施逮捕往往意味着检察机关认为罪行较轻,很可能最终被判处缓刑,因为总体来说,我国司法机关执行逮捕的条件是比较宽松的,甚至到了滥用逮捕措施的地步。
逮捕只是一种强制措施和起诉没有必要的硬性关系,因此,就算没有逮捕也是可以进行起诉的。
而一旦起诉的时候,在审理的过程中,法院认定被告人是需要逮捕有罪的时候,那么是可以没有办理逮捕手续判决收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