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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六个月没逮捕令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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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拘留最长37天,应当是逮捕了;

2.不管是拘留还是逮捕,家属都应当在24小时内收到相应的通知书,上面载明了涉嫌的罪名和羁押的处所;

3.如果确实没有逮捕或者未收到通知书,家属有权向检察院控申科提出控告。

4.家属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如果没有逮捕证或者未收到通知书,家属有权向检察院控申科提出控告。

看守所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要等待开庭判决后,才能明确案件定性及相关人责任,在押人员也会有进一步的去向。

看守所羁押期间只是等待开庭的一个过程。

看守所在押人员开庭时间,需要案件事实清楚、主要案犯到案等条件,这个时间并不确定。

另外办案机关为防止串供、走漏消息,可以随时转换关押场所。

刑事拘留最长是37天。

在这期间不逮捕的会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放人。

逮捕通知书大多采用书信形式,家属需要过几天才能收到。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拘留通知书应当写明拘留原因和羁押处所。

本条规定的“无法通知”的情形适用本规定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三)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

无法通知、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对于没有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依据上述规定已经关押40多天还未转为逮捕,这很可能由于证据不足,此时我们一定要在日常生活中注意相关的刑事案件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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