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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鉴定人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发布时间:  浏览: 182 次  来源:网络

司法鉴定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不自行回避的,委托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司法鉴定公正的。

司法鉴定人本人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

委托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的,向司法鉴定人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申请,由司法鉴定人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不回避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撤销鉴定委托。

司法鉴定人(以下简称司法鉴定人),是指取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在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涉及的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司法鉴定人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执业证书制度。

在已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内,未取得相应司法鉴定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的司法鉴定活动。

在已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外,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其他组织等委托,临时聘请从事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员为专聘司法鉴定人。

专聘司法鉴定人在接受临时性委托从事司法鉴定时,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参照实施职业资格制度领域内的司法鉴定人的规定执行。

司法鉴定人执业实行登记名册制。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但可以接受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聘请,从事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费。

司法鉴定人执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恪守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法鉴定人执业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司法鉴定在现在的案件审理过程当中是非常重要的,很多的案件都是会需要进行鉴定的,而对鉴定人也是有一定的要求。

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的话,那么司法鉴定人是需要进行回避的,比如说司法鉴定人的亲属涉案,那么就需要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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