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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审理的概念和意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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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庭审理的概念和意义

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开庭审理的过程分为几个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阶段:庭审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和宣告判决。

开庭审理是普通程序中最基本和最主要的阶段,是当事人行使诉权进行诉讼活动和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进行审判活动最集中、最生动的体现,对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民事案件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开庭审理能够确保人民法院审判权的正确行使。通过开庭审理,审判人员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民事案件的事实进行客观的认定,对证据进行全面的审核,分清是非责任,对民事案件作出公正的处理,从而实现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其次,有利于对审判活动的有效监督。开庭审理将案件的审理过程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增加了审判活动的透明度,有利于保证案件处理的公正性。第三,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民事诉讼法对开庭审理中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及其行使的方式作了充分的规定,开庭审理有利于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自觉履行诉讼义务,保证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最终保护了当事人的民事实体权利。第四,有利于充分发挥开庭审理的教育作用,扩大法制宣传效果。

(二)开庭审理的任务、方式和地点

开庭审理的主要任务是:全面审查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正确适用法律,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认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都必须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有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两种方式。公开审理是指开庭审理时向群众和社会公开,允许群众旁听,允许新闻媒体对案件审理的情况进行采访报导,将案情公诸于众。不公开审理是指不向社会公开,禁止群众旁听和新闻媒体采访报导。开庭审理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不公开审理为例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

就地办案”。开庭审理的地点可以在受诉法院审判厅内进行,也可以根据客观需要和可能,到当事人所在地、案发地、标的物所在地进行审理。巡回审理、就地办案是我国审判工作的优良传统,因其方便人民群众参加诉讼,有利于生产和工作,判决生效后容易执行而深受群众的欢迎,同时,也是普法教育的一种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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