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是会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殴打,是指直接对他人身体行使有形力的行为
(1)只要是针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即使没有接触人的身体,也属于殴打。
例如,向他人身体挥舞棍棒但没有接触到他人身体的,成立殴打;
(2)如果行为人针对物行使有形力因而对人的身体产生强烈的物理影响的,由于不是针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不宜认定为殴打;
(3)使用有形的方法不等于行使有形力。
例如,使他人饮食不卫生食品后胃痛的,虽然是有形的方法,但不应评价为殴打;
(4)殴打行为不是伤害罪的未遂犯,所以,殴打不以具有造成伤害结果的危险性为前提。
换言之,倘若某种行为只能造成他人身体痛苦,但不可能造成伤害,也属于殴打;
(5)殴打不以造成伤害为前提。
但是,一方面,造成了伤害结果的伤害行为,无疑符合殴打行为的要件;
另一方面,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重于故意轻伤的法定刑。
所以,殴打行为造成轻伤害结果的,也可能被认定为随意殴打类型的寻衅滋事罪;
(6)殴打不以聚众为前提,更不以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为前提。
随意,一般意味着殴打的理由、对象、方式等明显异常。
换言之,当一般人从犯罪人的角度思考,也不能接受犯罪人的殴打行为时,该殴打行为便是随意的。
客观上殴打的次数越多,遭受殴打的人数越多,被判断为“随意”殴打的可能性就越大。
情节是否恶劣,应围绕法益受侵害或者威胁的程度作出判断。
寻衅滋事罪对社会治安以及民众的生活安全都造成了严重影响。
这种行为是我国进行严厉打击的,不允许在公共场合进行寻衅滋事,一旦造成公共场合有所危害,将会予以重方案,并且如果导致普通民众受伤的话,处罚将会更加严厉。
有自首情节,会对其进行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