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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与量刑的关系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  浏览: 159 次  来源:网络

刑事赔偿与量刑的关系是前者可能影响后者,在目前我国的法律及司法政策下,刑事赔偿只是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予以考虑。

具体量刑情况如下:

1.酌定量刑情节的规定我国《刑法》中有关于从轻、减轻和免于处罚的量刑情节规定,在法定量刑幅度内,法官可依据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裁判具体刑罚,虽然酌定量刑情节不是刑罚明文规定的情节,但对于量刑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酌定量刑情节通常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犯罪的手段;

(2)犯罪的侵害对象;

(3)犯罪造成的损害结果;

(4)犯罪的时间、地点;

(5)犯罪的动机;

(6)犯罪后的态度;

(7)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

其中,犯罪后的态度不仅仅是对犯罪事实的供认或者对犯罪行为表示忏悔之后的痛改前非之决心,更要看犯罪行为人有无在其能力范围内积极补救犯罪后果的行为表现。

积极退赃、赔偿被害人的损失等行为,既是积极悔罪的表现,也是减轻犯罪社会危害性的一个方面。

因此,有人把犯罪人在犯罪行为发生后能够退赃、赔偿、取得被害人原谅等事实界定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罪后情节。

2.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

“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发布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9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这些司法解释对于被告人的悔罪态度与赔偿行为都予以肯定,明确规定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由此可见,多年前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肯定了适用“赔钱减刑”的合理性。

3.刑事司法政策的规定死刑是以剥夺犯罪人生命为目的的极刑。

随着社会的发展,限制死刑已成为世界的共识,甚至在许多国家,废除死刑已经成为现实。

在我国,保留死刑是国家的一贯政策,但随着司法的发展,我国已将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并且本着宽严相济、少杀慎杀的刑事司法政策限制死刑。

除非严重威胁国家、公共、公民安全的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一般不予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对于普通犯罪,通过“赔钱减刑”的疏导,可促进被告人及其有条件的亲属主动积极赔偿,以获宽待,这符合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也均衡了国家、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利益。

各种刑事罪名的设置,主要是为了减少刑事犯罪行为的发生,也即处罚并不是主要的目的,对于那些主动将获得的违法收入赔偿给受害者,或者是直接交给审理此刑事案件的国家机关处理,那么就可以认为其有悔过现象,故此是可以适当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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