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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吗?

发布时间:  浏览: 187 次  来源:网络

认罪认罚案件中,如何避免嫌疑人非自愿认罪,值班律师扮演重要的角色。

日前,两高三部联合印发《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简称《办法》),保障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从而保障嫌疑人人权。

保障值班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

值班律师是指法律援助机构通过派驻或安排的方式,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

尤其是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是重要的参与者、推动者和见证者,对保障其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发挥着重要作用。

对此,《办法》要求保障值班律师的会见权: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告知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获得法律帮助,并为其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并且不符合通知辩护条件,要求约见值班律师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安排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并且,赋予值班律师阅卷权。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

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安排,为值班律师查阅案卷材料提供便利。

已经实现卷宗电子化的地方,可以安排在线阅卷。

为防止签署具结书值班律师在场的形式化问题。

《办法》还规定,值班律师对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程序适用有异议的,在确认犯罪嫌疑人系自愿认罪认罚后,应当在具结书上签字,同时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法律意见。

犯罪嫌疑人拒绝值班律师的帮助的,值班律师无需在具结书上签字,应当将犯罪嫌疑人签字拒绝法律帮助的书面材料留存一份归档。

有助于防止值班律师的参与活动流于形式,使其真正通过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来更好地保障人权。

未采纳值班律师所提意见,检察机关应说明理由。

为此,《办法》明确检察机关依法听取值班律师意见。

审查起诉过程中,在告知权利基础上,检察机关还会就相关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

随着我国的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的刑事诉讼的制度也是越来越完善的,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控辩双方就认罪认罚情况以及处罚建议进行平等沟通协商的过程。

检察机关会在与犯罪嫌疑人及值班律师就上述事项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提出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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