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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性侵未成年算是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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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性侵未成年算是犯罪吗?

算犯罪,年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有严重罪行的应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

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审判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首先需要正确理解、掌握有关的刑事政策精神。

一方面,政策是法律的灵魂,只有理解了政策,才能把握法律适用的正确方向。

另一方面,对于未成年人实行优先保护原则,既是《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第1款的明确规定,也是我国刑事政策的重要内容,理当在司法实践中加以充分体现。

从《意见》规定看,审判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政策要点主要有三:

第一,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治;

第二,对于未成年被害人,应当给予特殊、优先保护;

第三,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如何具体贯彻、落实上述政策精神,有必要关注以下几点:

首先,从严惩治应当注重以危害行为为基本考量依据。

我国刑法惩罚的对象是危害行为,而不是特定的行为人。

刑罚的轻重取舍,应当以危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为主要依据。

倘若偏离危害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严惩治就势必沦为对于特定人的惩罚,从而削弱甚至丧失刑罚的正当性。

从过往经验看,在严厉打击某类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过程中,偏重评判类案危害性质,相对忽略个案事实特点而予从重处罚的现象,可谓并不鲜见。

譬如,不问个案情节轻重,主张一律在法定刑幅度的中线以上判处刑罚,甚至顶格处刑才是从重处罚,就是典型的适例。

由此难免造成某些案件成为“政策的牺牲品”,往往遗留较多的后遗症,不利于对相关罪犯的后续教育、改造,从而背离刑罚目的。

毫无疑问,既往的偏颇、教训,今天应当直面、警醒,以保证我们的刑事政策始终在法治的轨道上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从司法实践情况看,下列几种情形都应当是从严惩治的锋芒所指:

从犯罪主体看,干部、公职人员犯罪的;

教师奸淫、猥亵未成年学生的;

亲属利用抚养关系、代管关系等作案的。

从犯罪行为看,采用暴力、胁迫、麻醉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被害人就范的;

奸后强迫被害人卖淫的;

多次或长期作案、恶习较深的:

针对农村留守儿童或弱智未成年人犯罪的。

从危害后果看,造成未成年人身体受伤、怀孕、感染性病,或者严重精神损伤的;

道德败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等。

未成年人是刑法保护的对象,除了八类罪名意外,基本上实施的犯罪行为都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八类犯罪中有强奸罪,所以如果未成年人强奸了未成年人,那么应该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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