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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毁灭证据罪的构成四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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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则是当事人。

如果不是帮助当事人而是帮助当事人以外的他人毁灭、伪造证据,则不能构成本罪。

所谓当事人,既包括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被告人等,又包括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等,还包括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等。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

所谓帮助,是指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准备工具、扫除障碍、出谋划策、提供条件、撑腰打气、坚定其毁灭、伪造证据信心等。

其既可以表现为体力上的、物质上的帮助,也可以表现为精神上的、心理上的支持。

既可以是在诉讼中,有时也可以是在诉讼前。

所谓毁灭,是指湮灭、消灭证据,既包括使现在证据从形态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将证据烧毁、撕坏、浸烂、丢弃等,又包括虽保存证据形态但使得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其证明力,如砧污、涂划证据使其无法反映其证明的事实等。

所谓伪造,是指编造、制定实际根本不存在的证据或者将现存证据加以篡改、歪曲、加工、整理以违背事实真相。

本罪为情节犯。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

虽有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但如不属于情节严重,也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渭情节严重,则主要是指动机卑劣的:

多次进行帮助的;

帮助重大案件的当事人的;

因其帮助行为导致诉讼活动无法进行、中止的;

造成错案的;

影响恶劣的;

等等。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案件的当事人但为了达到帮助当事人的目的仍决意实施帮助其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与他人通谋,代理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故意作虚假证言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前三款行为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同时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案件在进行审理的过程当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直接影响到案件的结果,因此不管是在民事案件或者是刑事案件中,如果有犯罪人员帮助毁灭伪造证据,那么会涉嫌刑事犯罪,所涉嫌的罪名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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